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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民政部 财政部
标??题:?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民发〔2014〕166号
成文日期:?2014年07月25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局)、财政厅(局),***、财政局,**_*、财务局: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激发社会团体活力,现就社会团体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三、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八、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社会团体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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