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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三年前的对账单
2012年1月20 日,曾某某组建成立赢海市永***(以下简称***),并担任执行董事。
自***成立以来,其业务量逐年翻番。但***的内部管理并没有因为收入增长而逐步完善,而是一如既往地管理混乱,尤其是应收账款管理环节。
***应收账款催收主要依靠跟单业务员电话催收,并没有有效的应收账款催收函,更没有应收账款催收监督机制,仅仅有***财务因记账需要而催促业务人员与客户共签一份对账单。
***应收账款管理混乱的另一原因***业务人员及财务人员流动大,而且新员工与离职员工间的事务及文件交接均不清晰,导致新进员工根本就不知道还有哪些应收账款需要催收,哪些账款已到期。
直至2018年中旬,***流动资金紧张,但融资又非常困难,曾某某才“打起了”公司应收账款的主意。随即,曾某某***一名业务人员及财务共***应收账款数据及相关材料整理出来。
经过几天的核对及寻找,该业务人员及财务人员终于整理出了***的应收账款数据及相应的材料。
根据数据及材料显示,其中赢海市大福不锈钢***(以下简称***)尚欠***货款380万元,赢海市大利不***(以下简称大利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回***的诉讼请求:***与***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支付***250万元货款及相应费用。 风险分析:已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丧失胜诉权 事件中尽管***账簿记载***尚欠380万元货款,但因该案诉讼时效期向届满,***可以拒绝理行,就算***诉至法院,也会因为***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而使得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其胜诉权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则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事件中***与***间应收账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合同约定最后支付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也即自2015年10月 11 日开始起算,至2018年10月 10日止。而***提起诉讼日在2018年10月20日以后,已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且***也向法庭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
因此法院驳回了***的诉讼请求。***也为自己的管理混乱支付了巨额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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