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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城志敏艺术***
章 程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为:芮城志敏艺术***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方志敏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地址:芮城县永乐南路064-01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 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类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芮城志敏艺术***,属于国家机构以***(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查阅本教育机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人民币30万元;出资者:芮城志敏艺术***;出资形式:货币;出资比例:100%。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艺术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办学活动计划;
(三)审核本教育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聘任、解聘本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
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制定发展规划;
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办学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学校印章。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出资额为限返还出资人,剩余部分转入*_**教育发展基金。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20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芮城志敏艺术***
办
学
章
程
201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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