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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区选举第十届区人大代表的
选 举 办 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各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现场应设置秘密写票处。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派专人主持。
三、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投票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日不能回选区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所信任的人写。
四、选票上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六、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选民对于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对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画“0”;投反对票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画“×”;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可以不再进行选举,保留缺额。
十、设多个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举的,在选区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投票,投票结果汇总到中心投票站集中统一计票,不得单独计票。
十一、各选区根据召开选举大会或分设投票站配置票箱(含流动票箱)的数量,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若干名,总计票人1名,计票人若干名,选举工作人员若干名,分别负责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投票选举和选区的统一计票工作。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各选民小组推选,报选区领导小组审定,并向选民公布。每一个投票站、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及监票人、计票人和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
十二、选举结果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选民公布。
十三、本选举办法由选举委员会制定,印发各选区实施。遇到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问题,由选区***员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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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一年九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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