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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提示单
①推荐人选。选举单位组织所辖党组织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或者多数党员的意见, 按照一定的差额比例(30%以上)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推荐时填写推荐票、推荐表(表格见附件)
【注意事项】基层党组织(总支或支部)参与推荐提名的面要达到100%;党员参与率要达到95%以上(“8种类型”党员除外)。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3)被停止党籍的;(4)在留党察看期间的;(5)被依法留置、逮捕的;(6)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处理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听取党员群众、基层党组织意见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意见,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对选举单位作出批复。
⑤组织选举。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通过《选举办法》,然后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镇党委审批。
下列“五种情形”的人不得提名为党代表候选人:
①近5年来因严重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②近5年来受到刑事处罚,或有涉黑涉恶行为受到处理,或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正在立案处理的;③组织、参与非正常集体上访,或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活动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④近5年党员民主评议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⑤丧失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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