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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总工发〔201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
乡镇(街道)、开发区(XX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七条 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
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
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
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
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
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
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筹备工作由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新成立基层工会的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开展会员评家,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四)选举和补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七)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会员代表。劳务派遣工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如用人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劳务派遣工会员会籍所在工会行使。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
(三)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统一计票。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分别召开,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除会员代表的特别规定外,召开会员大会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1992年4月1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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