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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十小场所”界定标准
1.购物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2.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饭店;
3.住宿场所:客房数10间以上50间以下的小旅馆;
4.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和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8.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存放总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
9.物资储存场所: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下的粮库,总储量在500吨以下的棉、麻库,总储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
10.金融、证券、期货经营场所:营业厅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金融、证券、期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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