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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题(九道题)
一、请分析下列两个未成年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小刘7岁时,将父亲送给他的一块手表卖给了二手商店,其父母能要求退回吗?
2、13岁的小刚在妈妈网购时偶尔看到付款密码,他用妈妈的手机看直播,一时冲动私自给主播打赏8万元,妈妈事后发现,能追回打赏吗?
答:第一,父母可以要求退回。《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要求退回打赏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以下两个案例请具体分析。
1、小张将自己养的宠物狗遗弃,这条狗流浪期间咬伤他人,小张是否承担责任?
2、小马路遇一儿童落水,奋勇跳入水中救人,救起儿童的过程中造成其局部挫伤,小马要为此赔偿吗?
答:第一,小张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不需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小芳与前男友小明分手后,小明长期打骚扰电话,发骚扰短信,在网上发帖曝光小芳的真实姓名和手机号码等,使小芳担惊受怕、心烦意乱,无法正常生活,请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小明的行为是否侵犯小芳的隐私?
答: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四、小刘参加了一场单位组织的足球比赛,在比赛前和对方的球员小张发生了言语冲突,结果在比赛中,小张利用封堵小刘的机会,有意识地踩踏小刘的脚踝,导致小刘骨折,请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小刘可以要求小张赔偿吗?为什么?
答:《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若对方非故意且无重大过失,不得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故本案中,小张导致小刘受伤的行为是故意行为,并不属于“自甘风险”所排除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一条宠物狗与主人走失,被小张收留并悉心照顾,数天后狗主人来领,小明可以向狗主人要饲养费吗?
答:可以要饲养费。《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后林某发现张某拿着菜刀向自己家方向走来,认为张某是前来报复,便持木棒埋伏在路旁,在张某经过时,林某突然跳出用木棒猛击张某头部,致张某重伤。评析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并给出理由。
答: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正当防卫应当同时满足五个构成要件,本案中林某重任张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论述题(五道题)
一、为什么说人生目的是人生观的核心?
二、谈谈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三、结合自身实际,谈谈大学生应如何走在改革创新的时代前列。
四、大学生应当如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如何理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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