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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
索 引 号:***1-201512-02418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5-12-09 10:08
名 称:*_**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垃圾管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在城市建设施工和单位、家庭房屋装饰、装修等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本市城市垃圾采取属地管理原则。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垃圾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建设、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垃圾治理的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会同市规划、发展与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制定,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城市垃圾治理的具体实施规划,由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垃圾治理的专项规划要求,负责会同本级规划、发展与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应当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
第七条?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袋装化和分类化管理,并负责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和检查督促,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方式。对开展和保持此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县(市)区城市垃圾治理的具体实施规划,建设和设置辖区内的垃圾转运站、垃圾房和垃圾收集容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车站、机场、公园、广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医院、宾馆、居民住宅区等应当设置垃圾收集点和垃圾房。
摊点、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备符合规范的垃圾容器。
环卫设施的设置应当便于使用和清运,设施由产权人和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并负责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在公告的收集时间内将袋装城市生活垃圾放置指定地点。
负责袋装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袋装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并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规定的分类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分别投入指定地点。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已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第十一条?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城市垃圾处理费。城市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卫部门,或者环卫部门委托的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负责收取。
XX区、XX区、XX区、XX区范围内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其他县(市)区范围内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或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20日起施行。原XX市人民政府发布的《XX市建筑材料、渣土运送及处置管理办法》、《关于对城镇生活垃圾试行袋装收集的通告》和《关于加强运送工程建筑材料市容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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