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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产生的直接根据。
授权委托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被代理人做出授权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就享有了代理权。在授权后,被代理人也可以随时撤回其授权。
委托代理权是直接由委托授权行为产生的,而委托授权行为总是产生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这些法律关系被称为基础法律关系。
其中包括合伙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以及行政职务关系等。
(3)《民法通则》第6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是否以本人名义
1.间接代理的概念
这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任事务。其效果间接或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代理。
2.间接代理的效果
(1)自动介入权
这是指第三人与受托人缔约时知道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该合同亦对委托人有约束力。委托人可以介入委托事务,直接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的权利。包括请求权,抗辩权等。同时负担受托人对第三人应负的义务。
被动介入权
这是指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时,第三人因行使选择权选定委托人为义务人时,委托人成为债务人。委托人既负受委托人应履行的债务同时也得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权和自己对受托人的抗辩权。
(四)本代理与再代理
·标准:按照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还是由代理人转托
·本代理是相对于再代理而言的,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复代理,转代理。因代理人的转托而享有代理权的人成为再代理人。再代理的主要特征有:
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
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委托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但委托代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享有复任权:
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
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的。
《民法典》第169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被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任代理的除外。
“紧急情况”必须同时满足:
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
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
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
不及时转托他人,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
案例:刘洪在遭遇车祸的紧急情况下转委托刘波到集市上去卖鱼的行为是有效的。对于被代理人刘强的损失。法院判决:刘洪及刘波双方都没有过错,不负赔偿责任。而由刘强自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资格,一种权限,一种法律地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得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本人的授权,是以本人名义从事一定法律行为的资格或地位。对应招标投标工作来说,法定代表人是法律授权的代理人,授权代理人是法定代表人依法人人格和法人意思授权的代理。二者是依法律或授权而获得参与投标、谈判、签约等民事行为的资格,其法律行为获得的利益与后果均得归属于法人或被代理人。
授权行为
授权行为的特点
指定代理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特点如下:
单方性。指代理权的授予行为是一种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既可以是代理人(“内部授权”),也可以是本人意欲与之进行交易的相对人(“外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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