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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政治史
前 言
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的范围很广,涉及中国古代历史上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政治事件、政治斗争及其演变、政治改革、政治集团及重要政治人物的活动、阶级关系、民族关系、对外关系等。其中政治制度史是中国古代政治史的核心内容。在有限的时间内就是把中国古代政治史的核心内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的全部内容讲清已属难能,要面面俱到地讲清中国古代政治史的所有内容就更不易为之。所以,本门课程以中国古代政治史的核心内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为主干,同时适当涉及中国古代政治史的其他内容。此外,在讲述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和中国古代政治史的其他内容时,选取最能反映中国古代政治史特点的典型内容进行讲述,并分作先秦政治史和秦汉至明清政治史两编。
上编 先秦政治史(公元前21世纪——前221年)
第一章 王权制度
夏、商、周,史称“三代”(《史记·三代世表》张某某《正义》:“……以五帝久古,传记少见,夏殷以来,乃有《尚书》略有年月,比于五帝事迹易某某,故举三代为首表。”),是中国国家形成到完善的时期。王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这一时期的主要标志。
第一节 王权制度的形成过程
夏、商、周“三代”都是实行王权专制。这种王权专制制度有一个漫长的形成过程。
据文献记载,禹将死时,并没有把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启,而是把王位传给了伯益。这表明当时传统的“禅让”观念仍然存在。后来伯益表示谦让,让启继承王位。在众多诸侯的拥戴下,启顺利地继承了王位。这引起了有扈氏的反对。启亲领大军讨伐有扈氏,双方大战于某某(今**_*西),以启大获全胜而告终。这使得那些还不顺服的诸侯也不得不表示顺从,一时出现“天下咸朝”的政治局面,从而巩固了王权,基本确立了王位世袭制,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家天下”局面。(《史记·夏某某》:“……帝禹东巡狩,至于会稽而崩。以天下授益。三年之丧毕,益让帝禹之子启,而辟居箕山之阳。禹子启贤,天下属意焉。及禹崩,虽授益,益之佐禹日浅,天下未洽。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曰‘吾君帝禹之子也’。于是启遂即天子之位,是为夏后帝启。……有扈氏不服,启伐之,大战于某某。……遂灭有扈氏。天下咸朝。”)启在位十年去世,儿子XX即位,因每日宴饮游乐,不恤民间疾苦,民怨沸腾,东方的有穷氏首领后羿乘机攻入夏朝,一度夺取了夏王室的统治权力,迫使XX出逃,出现“XX失国”。(《史记·夏某某》:“帝XX失国。”裴某某《集解》:“孔国.安曰:‘盘于游某某,不恤民事,为羿所逐,不得反国。’”《左传·襄公四年》:“昔有夏之方某某,后羿……因夏民以代夏政。”)后经中康、相、少康三代人的努力才渐渐复苏,少康趁后羿的臣子寒浞杀死后羿引发内乱之际,同夏的贵族靡相配合,最终灭掉寒浞,由少康继承王位,重新恢复夏王某某的统治地位,史称“少康中兴”。
自少康某某,直到桀时为商汤某某,夏王某某的王位传承没有大的变故,王权制度从此确立起来,再经商、周两代的发展,王权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逐渐走向成熟阶段。
第二节 王权的体现形式
王是早期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可以对国家大政作出最终决断,这主要表现在命官封爵、征收赋税、指挥军队、法律判决、对全体臣民的奖惩生杀、对后嗣的废立等方面。此外,对诸侯国有宗主地位,有权调遣诸侯国的首领,有权对不服从的诸侯国进行征伐。
为保证王权的行使,一套围绕王权形成和发展的政治观念政.和治制度也逐渐建立和完善起来,王某某这些政治观念政.和治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最高统治地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王某某是上天授予统治权的人间代表,是“万民之父母”。
夏、商、周三代的“王”都有意将神权、宗族权和王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王”号称“天子”,表示自己是上帝(上天)的元子。周取代商,是“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尚书·召诰》),是上天的意志。“王”也号称为“万民父母”,所谓“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 尚书·洪某某》)。这就是说,高踞王位的人是由上天选择的,是任何人也不能违抗的。若违抗,就是“逆天行事”,要受到上天惩罚;王又是天下万民之父母,作为子女的臣民是不能违抗父母之命的。
第二,王在强化宗法制的基础上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夏、商、周三代宗法制,是随着王权的加强而不断向系统和严密方面发展的。
夏王某某是姒姓家族占据统治地位。《史记·夏某某》记载:“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某某、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某某、杞氏、缯(céng)氏、辛某某、冥氏、斟戈氏。”上述诸姓都是夏的宗亲,有些辅助夏王某某以分理诸事,另一些则作为屏藩,拱卫着夏王某某,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人民,有一定军政实力。如在“XX失国”事件中,XX之侄子相投奔同姓斟寻氏,并得到保护。而相之子少康也是靠夏的同姓贵族靡的支持而重建夏王某某的。这说明宗族制在当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是王权的重要支柱。
商朝是我国目前第一个有确凿文字记载的朝代。甲骨文中有不少“族”的名称,如王族、子族、多子族等。他们都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族组织。族的族长称族尹,其职位是世袭的。族之内又有宗氏、分族和类丑等几个层次。宗氏是嫡长房的族众,即大宗;分族是嫡长房以外的族众,即小宗;类丑是附属于他们的奴隶或是支某某。这就形成一种亲疏远近的族属关系。这种宗族组织乃是西周时期出现层次分明而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的渊源。
到西周时期,宗法制度发展到完备的程度。依据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统治者,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长,掌握全国最高的政权和族权。且按照宗法制度嫡长子继承原则,周天子始终处于“大宗”地位。这样,在宗法制度下,周王某某掌握最高族权实现了对最高政权的掌控,王权制度也随之得到巩固和发展。
第三,王某某使用誓、诰、命、令等文书或口谕以行使王权。
誓、诰、命、令是针对不同对象,从不同角度而分别使用的命令指示方式。
誓,主要用于进行大规模军事行动之前或在战况激烈之际,对将士进行激励动员和告诫的言辞。在《尚书》中收载有《甘某某》(启伐有扈氏而作)、《汤某某》(商汤伐桀而作)、《泰誓》(周武王攻商而作)、《牧誓》(周武王于XX之战中而作)。
诰,主要用于申明意图,贯彻政策,并对部属进行训诫。如《尚书·大诰》、《尚书·康某某》、《尚书·召诰》、《尚书·酒诰》等。
命,主要是用于“册命”,即授予诸侯、卿大夫、士等一定职衔的文书。周王对近臣和大小诸侯及其官属的管理,就是通过这种册命来控制的。
令,就是王采取命令的方式,用以处理国政,有时也用于指派某些人员担任某些职务,范围很广泛。
此外,还有训、召、呼、使等文书或口谕。
第四,王某某“会盟”、“巡狩”、“朝聘”等方式以控制各诸侯国。
“会盟”是夏、商、周三代王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如“夏启有钧台之享,商汤有景亳之命,周武有XX之誓”(《左传·昭公四年》),都是有名的大会盟。通过会盟来申明王对诸侯的君臣名分,明确宗主关系,确定朝贡义务,对不服从者加以声讨乃至进行征伐。可见会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王权。
“巡狩”也是夏、商、周三代体现王权的重要形式。一般讲“巡狩”之源,都从《尚书·舜典》中的“岁二月,东巡狩”开始,巡狩的主要目的是视察地方工作情况,并实施奖惩。夏、商、周三代承袭了这一制度,“天子巡狩诸侯,不仅掌握了地方侯、伯的情况,而且大规模兴师动众,也是震慑方国的军事大演习”(李学勤主编:《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形成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80页)。
“朝聘”,是天子与诸侯、诸侯与诸侯之间的一种政治交往方式。诸侯亲自觐见天子称为“朝”,诸侯派遣卿觐见天子称为“大聘”,派遣大夫觐见天子称为“小聘”。春秋时期礼坏乐崩。诸侯之间的政治交往也开始称为朝聘,而在西周时是不允许的。西周的朝聘有严格的制度,“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一不朝则贬其职,二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孟子·告子下》)。当时规定:“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礼记·王制》)朝聘的主要目的是向王某某汇报工作,接受王某某的考核与指示。所以,朝聘是体现王权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从霸主政治到群雄政治
公元前770年,周平王迫于西方戎狄的威胁,迁都于洛邑,周天子从此逐渐失去“天下共主”地位,周王室日益衰微,继之而来的是春秋时期的霸主政治和战国时期的群雄政治。
春秋时期的霸主政治
一 霸主的出现
周平王在郑、秦、晋等诸侯的护卫之下,来到成周,虽然还残存有方圆六百里的直辖土地,但已远不及原来的王畿千里。在西方戎狄不断侵扰和诸侯不断蚕食下,最后仅剩下成周方圆一二百里,即今河南西部一隅的地盘。同时,天子控制诸侯的权力和直接拥有的军事力量,也日益丧失。与此相反,齐、晋、楚、秦等诸侯国占地数倍于周王室,甲兵更雄武过于周王六师。随着王权的沦落,诸侯对周天子的朝聘大大减少,王室财政越来越拮据。周天子不仅在经济上有求于诸侯,在政治上也往往受诸侯的摆布。周桓王、周顷王曾先后派人向鲁国“求赙(fù,丧葬费)”、“告饥”、“求车”、“求金”。周襄王曾低声下气地向郑国“请盟”,后来又接受晋侯的召唤,参加诸侯召开的会议。不过西周几百年的制度,影响还是很深远的,大的诸侯国虽然拥有傲视王室的实力,但诸强并立,互相制衡。他们之中,任何一个要想取代王室,必然会成为众矢之的,因此都标榜“尊王”,而实际上,取代王权的霸主已经相继出现。
首先是齐桓公任用管仲为相,积极改革内政,发展经济,国力得到加强。在管仲的建议下,齐桓公打出“尊王攘夷”的旗帜,把一些小国从戎狄蹂躏下拯救出来,又抵挡南方楚国的北进。因此得到诸侯们拥戴。公元前651年(周襄王元年),齐桓公大会诸侯于葵丘(今河南XX县),周天子(周襄王)也派人参加。齐桓公的霸业达到了顶峰。继齐桓公之后,晋文公、秦穆公、楚庄王、吴王阖闾、越王勾践等相继称霸(“春秋五霸”有三种不同说法:1《荀子·王霸》言为齐桓公、晋文公、楚庄王、吴王阖闾、越王勾践;2《白虎通·号》言为齐桓公、晋文公、秦穆公、楚庄王、吴王阖闾;3《孟子·告子下》赵岐注言为齐桓公、晋文公、秦穆公、宋襄公、楚庄王。另见《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司马贞《索隐》)。
二 霸主的权力体现形式
霸主的权力体现形式与王权体现形式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同“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体现了王权一样,“礼乐征伐自诸侯出”体现了霸主权力,这样,霸主实际上基本取代了王室。不同之处是霸主还必须“挟天子以令诸侯”,而且地位也不稳定,总是随着经济和军事势力的兴衰而更迭。
霸主一方面争取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取得霸权,另一方面又在自己的统治区域里谋求发展,而这些都建立在实力的基础上,实力又必须由霸主自己掌握,这势必要求权力的集中。而内讧和篡权是春秋霸主政治时期的显著特点。整个春秋时期,以臣弑君者凡36起,以臣逐君者凡13起。这预示着其后战国群雄政治时期的变化,那就是权力必将集中到君主一人手中,中央集权制度必将形成。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群雄政治
一 群雄政治出现的直接动力——战争
战争直接促成了战国时期齐、楚、燕、韩、赵、魏、秦七个大国争雄的局面;战争更直接推动了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
春秋时期与战国时期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别,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战争频繁。春秋时期发生了几百次战役,有100多个诸侯国(据《荀子·儒效》记载,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可见,周初分封了71个诸侯国,姬姓之国共有53个。其后封国日增,据统计,春秋时期共有172个诸侯国,司马迁将其中的鲁、齐、晋、秦、楚、宋、卫、陈、蔡、曹、郑、燕、吴13个诸侯国认定为大国)被兼并。到了战国时期,形成齐、楚、燕、韩、赵、魏、秦七个大国争雄的局面,史称“七雄”。
战国时期,战争的惨烈程度更令人触目惊心,如在公元前260年的秦赵长平之战中,秦将白起坑杀赵军40多万人。为了在如此惨烈的兼并战争中赢得胜利,各国纷纷变法。如魏国李悝变法,楚国XX变法,秦国商鞅变法,赵国赵烈侯及赵武灵王的改革,韩国韩昭侯的改革,燕国燕昭王的改革,齐国齐威王的改革。各国变法虽各有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的趋向,即要求建立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
二 群雄政治的核心内容——建立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
战国群雄在各自的辖区内初步建立了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其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加强君主的权力,使君主独揽大权。君主独揽大权的体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以官僚制取代世官制(世卿世禄制)。正如阎步克所说:“战国时期的大规模变法运动,究其实质,可以视为一个专制官僚制化的社会转型。”在官僚制下,君主通过多种手段掌握国家大权。
首先,君主通过在政治权力分配中建立“君为雇主,臣为雇工”的雇佣买卖关系,掌握任免和赏罚官吏的行政大权。君臣之间这种在政治权力分配中的雇佣买卖关系产生的前提,就是官僚制取代世卿世禄制。在官僚制下,于春秋后期就已出现的“唯其任也,何贱之有”(《左传·哀公十七年》)的观念更加浓厚。加官进爵不再是贵族的特权,出身卑微的下层人也可进入仕途。官吏也不再是世袭的,而是凭才能和功绩入仕,且由君主任免,对君主负责,效忠君主,与君主形成一种在政治权力分配中“君为雇主,臣为雇工”的雇佣买卖关系,所谓“主卖官爵,臣卖智力”(《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韩非子·难一》)。通过这种雇佣买卖关系,君主掌握了任免和赏罚官吏的行政大权。对此,许倬云有精辟的分析:“在春秋晚季,以至战国,封建解体,列国竞争日烈,政权须应付的问题日烦,于是专才日见重要,管理也日渐严密。古代中国以此由宗族父权式权威转变为君主式的约定权威。在约定权威之下,职务的分配、俸禄的给付、升黜赏罚、职级品秩、督察计核,均逐渐发展。”其所言“专才”,即为官僚制下的职业行政吏员;其所言“君主式的约定权威”,即如上所述君臣之间在政治权力分配中的雇佣买卖关系;其所言“由宗族父权式权威转变为君主式的约定权威”,即为政治权力的分配形式由宗族贵族体制下的世卿世禄制转变为君主专制体制下的官僚制。
其次,君主通过完善考核赏罚制度以控制官僚机构。战国时期,各国以西周、春秋时期的朝聘、巡狩制度为基础,制定了一套考核制度,即“上计”制度。“上计”是这样运作的:中央的重要官吏和地方的首长,每年要把自己管辖地区的户口、垦田、赋税等情况写在“计书”上,到了年终,派人送到中央,由君主亲自考核,或由君主委派丞相协助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予以升、降、赏、罚。在这种制度下,官员成为在官僚机构内部受制于升、降、赏、罚的职员。而在西周春秋的宗族父权制社会里,世卿世禄的贵族是不受这种奖惩制约的,即使有过,他的官位也不会受到影响。这样,通过“上计”这种考核制度,君主控制了官僚机构。
再次,君主通过设官分职以控制官僚机构。战国时期,各国基本上完成了文武分职的设官制度,出现了文武分职的专职官吏。在国君之下设相和将,相也称相邦、丞相,又通称宰相,是百官之长,协助国君处理全国政务。将又称将军,是武官之长,负责领兵打仗。这种文武分职的设官制度,一方面适应了当时政治上和军事上的需要,因为处理政务要有一定的政治能力,指挥作战要有一定的军事才能;另一方面又分散了大臣的权力,构成文武两个官僚系统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的态势,便于国君控制,正所谓“官分文武,惟王之二术也”(《尉缭子·原官》)。
最后,君主通过制定玺符制度以控制官僚和军队。战国时期,国君已普遍用玺、符作为凭证,用以任免官吏,传达政令,调遣军队,派遣使者。官吏的任免以玺为凭,任命时发给,免职时收回。军队调动都要用兵符,兵符作伏虎形,故称虎符。出土的秦国《新愱虎符》铭文记载:“甲兵之符,右才(在)王,左才(在)新愱。凡兴士被(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会王符,乃敢行之。燔燧事,虽母(毋)会符,行k梗▂ì,相当于‘也’)。”说明兵符分为两半,右半在国君手里,左半在将领手里。将领用兵在五十人以上的,必须将自己手里的左半虎符与国君手里的右半虎符会合,否则不得调发。至于“燔燧事,虽母(毋)会符,行k?rdquo;,意为“如果边塞有烽火,有外敌侵入,即使没有王符会合,也可以机动行事”。在这样的玺符制度下,地方将领只有在军情紧急或用兵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情况下,才有调兵的机动权,在通常情况下,调兵权是由国君控制的。所以在魏信陵君“窃符救赵”的故事中,魏信陵君非先窃取存于魏王处的半个虎符,是不可能夺得对魏将晋鄙所带军队的指挥权的(《史记·魏公子列传》)。总而言之,玺符制度的推行使行政权和军权都集中在国君手中。除了上面提到的秦国《新愱虎符》,出土的还有秦国《杜虎符》和秦王某某《阳陵虎符》。秦国《杜虎符》的铭文与秦国《新愱虎符》的铭文基本相同。而《阳陵虎符》的铭文是“甲兵之符,右才(在)皇帝,左才(在)阳陵”,表明它不是战国时秦国的虎符,而是秦始皇统一全国后秦王某某的虎符,因为从秦始皇开始君主才称“皇帝”。实际上,在战国时代确立的玺符制度,为以后中国历代王某某所继承,成为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第二,以郡县制代替分封制。周初实行分封制,且借助宗法制,使分封制得到进一步巩固。起初,受封的诸侯国确实起到了拱卫周王室的作用,周王室也对受封的诸侯国进行了有效的管辖和控制。但由于诸侯国有很大的独立性,不仅可以仿照周王某某官制而设官分职,而且有自己的武装力量,故随着时间的推移,诸侯国的自主权越来越大,逐渐摆脱周王室的控制,成为实际上的独立国家。到周幽王烽火戏诸侯之后,周天子已经不能控制各诸侯国了。到春秋争霸时期,周王室更加衰微,成为霸主“挟天子以令诸侯”中的名义上的天子。与此同时,在争霸的过程中,为了取得霸主地位,有些诸侯国开始改革(如齐国管仲的改革,晋国狐偃、赵衰的改革,楚国孙叔敖的改革,吴国伍子胥的改革,越国范蠡、文种的改革),这些改革,逐渐取消或剥夺了以宗法制为基础的分封制下的贵族世袭的特权,引起了各种政治势力的重新组合,出现了新的地方行政体制,这就是由诸侯直接任命有才能的官吏去管辖某些指定的区域,取消了原来贵族世袭的封邑。在这样的背景下,郡县制应运而生。
我们常说秦始皇创设了郡县制,其实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准确的表述应该是:秦始皇创设了统一帝国的以郡统县的郡县制。因为县和郡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存在,只是当时的县和郡存在于割据称雄的各诸侯国,不是存在于统一帝国中,且当时县和郡的出现有先后,其统属关系也有个变化过程。
早在春秋前期和中期,秦、楚等国往往把兼并得来的土地和灭亡的小国改设为县。如《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武公十年(公元前688年),“伐惤、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公元前687年),又“初县杜、郑”;《左传·昭公十一年(公元前531年)》记载:“楚王奉XX以讨于陈,曰‘将定而国’。陈人听命,而遂县之。”到春秋末期,县已经在各诸侯国普遍建立起来。郡的出现则比县晚些,最初设在新得到的边地,地理位置和条件都比县差,规格也比县低。所以《左传·哀公二年(公元前493年)》有“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的记载。后来郡的规制逐渐提高,列于县上,由郡统县。
进入战国后,由郡统县的郡县制得到普遍推行。因郡最初设在边地,具有边防的作用,所以郡的长官叫做“守”,即含有守土的意思。县为从属于郡的地方组织,县的长官叫做“令”。郡县制的推行,使各国形成了中央、郡、县、乡等一套比较系统和健全的行政机构,***派,国君直接掌握着郡、县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大权,这就初步确立了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
战国时期初步确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九朝编年备要》中有这样的记载:方腊起义军攻陷XX,逮捕了有 “善政”的知县灩qXXXXX嗣复。灩嗣复大骂起义军,起义军不但没有杀他,反而表露出敬仰之情。
然而,当我们清醒地看历史时,就会注意到历史现实总是一次次把清官政治的神话打得粉碎。
首先,所谓“清官”在专制政体的浩荡浊流中绝对无力扭转腐恶的大趋势。顾炎武曾经指出:官吏贪污的风气,已是“胶固于人心而不可去”(顾炎武:《日知录·俸禄》)。
其次,所谓“清官”也绝不可能超越专制主义法统给予民众更多的政治权利。清官作为专制主义制度下官吏道德行为的典范,更自觉更忠实地维护着专制主义政治体制。他们彻底地为最高权力集团的利益工作,在贯彻执行其指令时往往表现出更高的行政效能。从历史上看,清官未必不是酷吏,他们在本质上是专制主义政治秩序更可靠的支柱,在政治斗争的关键时刻,他们往往成为民众更为坚定的对立力量。
再次,所谓“清官”的许多事迹难免有虚美增饰的成分。人们对清官的热切渴望,使得传说中的清官的事迹经过了一次次理想化的加工。在狂热崇拜的情感的作用下,人们还往往只是片面地夸大其“清正”的一面,而对于其迎附世风,与官场鬼蜮yù相共的黑暗的一面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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