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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小学学校管理规程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小学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学校)是在我市地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普通高中。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高中阶段学校收费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校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教育规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学校必须坚持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提高教育质量为中心。学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不断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必须积极创造条件,不断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学校必须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积极构建规范、和谐的校园。
第五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六条 依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市除XX、***学、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学校在市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以外,学校实行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七条 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觉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校要按照上级安排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招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举办重点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招收非XX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以各种形式争生源,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扩大班额。普通高中学校在完成统招学生任务的前提下招收择校生必须落实“三限”政策(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学校不得举办校内复读班,不得招收高中毕业生插班复读。学校原则上不能举办学科实验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小学和初中必须经市(州、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学校须经省教育厅批准。
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九条 我市实行六三三学制(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
第十条 我市实行寒暑假放假制度,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第十一条 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学校实行班级授课制,严格限制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5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高中班额不超过56人。
第十二条 学校应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建立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不得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旁听生等名义招收学生。
第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高中阶段学校开除学生要严格控制,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落实好国家“两免一补”政策。学校应建立并完善助学和奖学金制度,按规定减免贫困生学、杂费,积极筹措资金对特困学生进行资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五条 学校在教育过程中不得按成绩重新滚动式分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在教育过程中随意打散班级。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起符合课程改革理念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章 校长、管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的各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协作,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要实行校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执法单位、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舆论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实施初、中等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和其他教育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规程中的某些要求。
第七十一条 各区(市、县)教育局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各中小学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和完善本校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二条 本规程由*_**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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