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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情况,制定本制度。
1、知情同意指病人对其病情和诊断、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将接受的检查治疗及其效果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治疗方案(包括手术及术式)、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
2、医务人员接诊病人后,要主动与病人或家属沟通,以患者可以理解的方式,把病情及诊断情况、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利弊、检查项目的检查目的、费用开支、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病人,并及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患者或其家属,在患者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实施诊治。
7、在病情突变及抢救危重病人时,要根据病情变化随时向病人家属通报病情及诊疗计划,使其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有一定的思想准备。
8、由医院办公室受理患者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及保险机构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对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证、体温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客观病历资料,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身份的材料后,按有关规定准予复印或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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