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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检察院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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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检院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检察微博、微信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微博、微信是检察宣传的平台和涉检网络舆情应对的阵地要主动占领好,巩固好。

第三条鼓励检察官方微博、微信上线鼓励有条件的检察院实名认证微博、微信官方微博、微信必须实名认证检察微博要以腾讯、新浪为主兼顾法律微博、人民微博等。

第四条微博、微信上线需报本院检察长批准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宣传部门备案

第五条省院和分州市院微博、微信的管理可由政治部宣传(教育)处负责,也可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建立检察微博、微信管理员队伍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定期组织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提高运用新媒体的能力。

第七条检察微博、微信的发布、转评,必须讲政治、顾大局、讲法律、守纪律.检察微博、微信运行遵循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审慎把握、认真维护;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发布主要内容:利用检察微博、微信发布重大检务活动、新闻发布、大要案件、涉检舆情等方面的权威信息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组织网友在微博、微信上互动.

第十四条建立诉求处理联动协作机制检察微博、微信收到网民举报、控告、申诉、投诉或查询等诉求后检察微博、微信管理员应第一时间制作舆情专刊报"一把手”批示.

第十五条上级院要加强对下级院的指导每季度对下通报一次信息发布数、信息阅读数和转评数等.

第十六条微博、微信信息发布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要对具体责任人和有关直接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各级院应为微博、微信管理员配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等必需的上网设备,并给予解决必要的手机上网流量等费用

第十八条全省检察机关微博、微信管理员要形成信息共享、互相支持的大格局尤其是遇到对兄弟院的控告申诉举报时要及时转告有关院微博管理员,并告诉网友向有关直接院微博、微信管理

员反映.

第十九条每年12月底省检察院对各分州市检察院的微博微信进行考核,对做得好的地市级院和基层检察院进行通报表扬.

本办法从7月1日起施行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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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2-01-07 14: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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