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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
禁止核准餐饮服务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持续优化工商登记服务,现就核准餐饮服务类营业执照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经营场所在居民住宅楼的商事主体严禁设立或新增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
经营场所性质属于商住综合楼内的商业用房的,工商(市场监督)部门在受理餐饮服务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经营场所选址应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目”的规定。为自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申请人在此郑重承诺:
一、申请的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在此法律规定的禁设区域内。
二、申请人将采取积极措施防治油烟、异味、废气、污水、异味、餐厨垃圾、噪声污染,确保符合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
三、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积极配合环境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四、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承诺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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