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1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_*,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局:
为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7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就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产生的健康和医疗数据,国家在保障公民知情权、使用权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战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需要,加以规范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创新驱动,规范有序、安全可控,开放融合、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标准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惠民应用,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医疗大数据,是指在人们疾病防治、健康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与健康医疗相关的数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单位及个人所涉及的健康医疗大数据的管理。
第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同)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指导、评估、监督全国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标准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内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和应用管理的监管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和应用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标准管理
第七条 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管理工作遵循政策引领、强化监督、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制定全国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监督指导评估标准的应用工作,在已有的基础性通用性大数据标准基础上组织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规划,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年度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工作计划。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评估本地区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的应用工作,依据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规划,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指导和监督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在本省域内落地执行。
第九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教育单位、相关企业或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参与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制定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提出制修订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的立项建议,并提交相应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择优确定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起草单位和负责人,提倡多方参与协作机制,由各相关单位组成协作组参与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健康医疗大数据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服务商的稳定和安全测评及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安全监测评估,建立网络安全防护、系统互联共享、公民隐私保护等软件评价和安全审查保密制度。
第四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督导整改、诫勉、通报批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 《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解读稿
??? (注:文件全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以上为《《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由用户“vipgaowei”分享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