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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3〕3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监局、卫生局、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各类媒体广泛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受理群众投诉,确保高温津贴标准得到有效落实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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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省 财 政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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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省 卫 生 厅
湖 北 省 总 工 会
湖 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湖 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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