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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参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且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设公路专业和水运专业,分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交通运输工程(公路专业、水运专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或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或《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交通运输工程(公路专业、水运专业)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或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对全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交通运输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和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实施本系统内交通运输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和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统一在交通职业资格网申请、受理。
第六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职业资格;
(二)受聘且只受聘于一个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运营、造价等单位;其中,申请注册公路专业人员需从事公路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申请注册水运专业人员需从事水运工程造价相关工作;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七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收到交通运输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后,应当按要求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书面决定20日内完成终审公告。
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
第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一)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在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达到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交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注册编号
初始注册时间
注册有效期至
申请注销原因
本人承诺
本人填写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聘用单位承诺
( )填写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同意其申请注销注册。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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