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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最需要克制是情绪化倾向,在面对教育问题,特别是学生犯错问题,教师不能随意而为,任性而行;进行班级管理时,尽可能按制度办事。因此,带班初期,制定了“纪律条例”和“违规记录”,有了“纪律条例”,管理有章可循;有了“违规记录”,教育有据可查。起初,如此简单的教育措施确实也发挥效应,但是随着有些同学违规次数的增加,其教育效应日益衰减;这个时候我引进了“奖励和惩罚”措施,我永远都会坚持“奖励为主,惩罚为辅”的教育原则,于是再一次出台了“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班级违规纳入品德量化考核之中,违规者扣品德分,品德分低必定影响综合素质测评总分,而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将影响学生各项荣誉的评选。这一办法自然也发挥了效应,但是我想只要是一线教师,都知道这一教育方法对那类学生起到长期的有效性,而对另外一些同学几乎失效。最后,为了整个班级的总体发展,我不能不加大惩罚的力度。最后的教育效果表明,没有适当的教育惩罚,是不可能实现教育面向一切学生的教育目标的! 一个学期以来,违规记录表有一大本,根据记录表,做了一个简单地统计分析,得到一个很显然的结论:违规次数多的同学,清一色的是基础差和退步十分严重的同学。这样的结果,给我们启示:对于自控能力较差的同学,应该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力度,终极目标是培养他们的自控能力。但是,对于这部分同学,教育的效果似乎更微弱,而管理的效果要好一些。 惩罚于某某之必须与惩罚于舆论之尴尬两者的矛盾,深深地拷问着教育者的心灵和智慧。我虽然自信地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1、什么叫做‘体罚’? 2、‘体罚’能否用于某某惩戒中? 3、以上两个回答明白了,而且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就接着第三个问题:‘体罚’要把握一个什么度?” 给郑老师博客留言,郑老师回复说“你的这些问题在我的书中都做了很进行了探究溯源,都做了很详细的回答。”很遗憾,我没有阅读郑老师的书籍,于是我立即在网络上查看郑老师的书,从书的目录来看,“体罚”是郑老师所反对的(例如“实施惩戒要掌握分寸——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就能看出,再查看“未成年保护法”,对学生进行体罚确实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法不可容的。顺着郑老师的观点,我们可以导出这样的结论:惩戒于某某是必须的,惩戒有一个上线不可超越,那就是“体罚和变相体罚”。于是,确认“什么样的行为定义为体罚和变相体罚?”依然是至关重要的。还没有阅读郑老师的书,但我相信“实施惩戒要掌握分寸——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一文就是从学术上解决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的。 因此,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什么样的行为定义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就显得十分迫切,否则“惩戒是每位一线教师不得不面对的沉重而尴尬的话题。说它沉重,是因为在很多教师眼中,惩戒往往跟体罚和侵害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说它尴尬,是因为很多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使用过惩戒手段,但介绍教育经验时却常常对之闭口不谈甚至口诛笔伐。”永远是教育的现状——在教育案例中难以见到更多的有效的教育惩戒方法,从而惩戒艺术之花难以点缀于某某田野中,而只能淹没在茂密的森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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