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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考委〔2006〕22号
关于开展X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
相沟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主考学校,各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
为了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构建继续教育、终身教育体系、学习型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开拓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新路子,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我省高等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决定在我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相沟通的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是指符合条件的高职高专院校组织在校高年级学生,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以下简称“主考学校”)实施助学辅导,参加高等教育本科专业自学考试,获得继续教育和提高学历层次的机会,增强就业竞争力。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应是经国家批准设立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合格的院校。
(二)试点必须贯彻继续教育的思想,突出继续教育开放性、灵活性、针对性的特点,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各自的优势,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参加学习的原则,不得影响高职高专院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能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取代高职高专专业教学计划;必须坚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质量标准。
(三)试点专业要以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专业特点为基础,以应用技术型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为主。
二、落实管理职责
试点是在**_*(以下简称“省考委”)的领导下,贯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和省考委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接受**_*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的指导与管理。
(一)省考办职责
省考办负责对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的资格进行审核,批准并公布拟开办的辅导专业的办学计划;安排考试计划;管理考务,接受试点高职高专院校学生(以下简称“试点学生”)集体报名报考,组织考试、评卷和公布考试成绩,颁发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管理考籍,办理转考、免考手续,组织毕业审核和颁发毕业证书;对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的辅导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二)市考办职责
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办”)在省考办领导下,主要负责对本市试点学生参加考试的组织工作。包括组织集体报名报考、安排考场与试室,实施考试过程的全面管理,协助省考办公布和颁发课程考试成绩和合格证书、考籍管理。
(三)主考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的职责
1、主考学校按照省考委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与拟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协商开展试点,并报省考办批准(报批时要有主考学校的报告及合作试点的意向书);指派合格的教师对试点学生进行助学辅导;组织实践环节考核,把好辅导课程的教学质量关。主考学校要坚持“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保证参与命题的教师不参与助学辅导。
2、主考学校要与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签订《合作办学合同》,并将合同副本交省考办备案。主考学校于某某3月底前向省考办申报合作办班计划(见附件一)。
3、试点在高职高专院校内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的形式开展,助学辅导工作由主考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共同组织实施。主考学校要根据省考委公布的考试计划和考试安排,合理安排试点学生的助学辅导工作。
4、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必须向试点学生明确试点是继续教育的形式。参加试点辅导、考试的必须是高职高专院校高年级学有余力的学生,由学生自愿参加,辅导以业余时间为主,辅导地点设在高职高专院校内。
5、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不能招收本高职高专院校以外的自考生,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主考学校(盖章): 高职高专院校(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表与附件三同时送达**_*自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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