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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属于有禁止性规***(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声明:承诺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禁止性规定》的详细内容。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
1.设立登记时的承诺***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
2.变更登记时的承诺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承诺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4.本承诺书请在一张A4纸上正反面打印。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禁止性规定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消防法》)。
2.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禁止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人民防空法》)。
3.在中小学校附近,禁止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校园周边,禁止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娱乐场所禁止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5.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6.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7.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2)***区和缓冲区;(3)城镇居民区、文化***区域;(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8.畜禽禁养区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_**公厅关于印发*_**区划方案的通知》)。
9.畜禽养殖项目选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城镇居民区等不得少于500米,其粪污贮存与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800米(《*_**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10.***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1.我市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受控用途的含氢氯氟烃使用项目(《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
12.在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禁止新建分散燃煤锅炉及设施。在铁路、公路的国道和省道、轻轨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商业性矿产开采项目。***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核心景区和重要湿地内,禁止建设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3)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14.凡列入*_**布局目录中的新建、扩建项目,禁止在生态XX外设立(《XX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XX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静脉产业类)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15.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禁止设立在铁路沿线、XX区、油田、XX、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附近(城市市内200米、农村500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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