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商品出售案例题》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1.有一份 CIF 合同,***出售 450公吨洋葱给澳大***,洋葱在日本XX装船时, 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 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请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并说明具体理由。
在上述情况中,我认为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我的理由:此案例涉及CIF 术语,CIF 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是在装运港船上,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上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上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 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 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但若投保,买方是可以向***进行索赔的。
2.2017 年 11 月,某进***与巴***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 FOB 价,买方需于 2018 年 2月派船到XX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 货,卖方同意保留 28 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 1日,卖方电 告买方尽快派船接货。但是直到 3 月 28 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 2018 年 5月 5日才将船只派到XX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 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请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我认为法院应当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要求。
(2)理由: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完成装运,而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按照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 交货,因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 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 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本案例中,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因此,法院应协调卖方交货,由买方赔偿 3月1日至3月28日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3.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购买 10000 公斤茶叶的合同,总价款为 300000 美元,采用 EXW 贸易术语。合同约定买方需在 3月份提货,卖方在 3月 8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也将 款项付清。但是,买方在 3月份并未提货。于是,卖方将茶叶存入某仓库与牛皮一同存放。 买方于 4月 15 日提货时发现,茶叶中有 20%已经与牛皮串味,失去销售价值。对此,双 方产生争议。请问本案中买方与卖方应承担的责任并说明具体理由。
(1) 买方应承担延期提货的责任。应赔偿因延期提货而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并从11月1日起承担货物的风险。因为在 EXW 条件下,由买方自理运输并提货,在正常情况下货物风险随
货转移;而在本案中,买方依照有关的公约与惯例应从约定受领货物的日期或期限
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的风险
(2)因为串味是卖方将茶叶存放不当造成的。本案中,卖方有义务在买方提取货物之前保全货物,保全不当应承担责任。
4.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 FCA Shanghai Airport 签约。交货期 8月。出口企业 8月 31 日将该手表运到上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是否合理?为什么?
议付行的做法合理。 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的自足性文件,办理业务时只处理单据,不涉及货物。根据UCP600规定, 银行审核信用证的唯一标准就是,所交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如果一致,议付行会垫付款项;但如果 不一致,议付行会以不符点为由而拒绝议付。本案例中,我方无法按合同的装运期交货,虽然与买方(美方) 商议并得到同意,修改了合同,将装运期顺延 1 个月,但是却没有马上通知开证行和议付行修改信用证。 这样议付行手中的信用证条款之装运期仍然是 8月15日前,当卖方9月10日装船,并持相关单据向议 付行议付时,银行当然认为其装运期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所以拒绝议付是有道理的。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以上为《商品出售案例题》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商品出售案例题由用户“IUOPIEO”分享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