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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人员廉政建设,规范职业行为,树立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十项规定:
一、不准接受被监督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被监督单位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准到被监督单位和商户报销由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合理项目多收费、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九、不准随意扣压、没收被监督单位的食品和物品或乱罚款。
十、到被监督单位执行公务时不准就餐。
卫生监督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上十不准规定,如有违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处分或取消卫生监督员资格、辞退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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