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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XX驿稠州村镇***与**_*、*_**、*_**、李某某、李某某、李健、何某某、辛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吕某某、**_*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正文
*_**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0112民初252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XXXX驿稠州村镇***,住所地**_*XX驿区成龙路银河大道888号总部经济港A4座。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员工。被告:**_*,住所地XX省*_**心B区6幢218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某,***员工。被告:XX龙泰金属有限***,住所地**_*XX区双楠花园B区3-1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_**,住所地**_****。法定代表人:辛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96号。被告:*_**,住所地**_*XX某某****_**D区3幢13、14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_*金某某。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_*金某某。被告:李健,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_*金某某。被告:何某某,女,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_*XX区。被告:辛某某,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_*金某某。被告:张某某,女,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_*金某某。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_*金某某。被告:吕某某,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_*金某某。被告:**_*,住所地XX省XX***。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XXXX驿稠州村镇***(以下简称“稠州村镇银行”)与被告**_*(以下简称“***”)、XX龙泰金属有限***(以下简称“***”)、*_**(以下简称“***”)、*_**(以下简称“***”)、李某某、李某某、李健、何某某、辛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吕某某、**_*(以下简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稠州村镇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健、何某某、辛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稠州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5万元,同时归还贷款利息18977.51元,利息截止日期直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之日;2.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健、何某某、辛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吕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300万元,期限为20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以上共计36700元,由被告**_*、XX龙泰金属有限***、*_**、*_**、李某某、李某某、李健、何某某、辛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吕某某、**_*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长肖霞人民陪审员刘云嫦人民陪审员黄某某
判决日期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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