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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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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注册造价工程师接受委派,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具体包括:

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

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与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协同进行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计算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签证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与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相关的经济鉴证业务,包括建设项目各阶段造价确定与控制的评审和审计;

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监督管理,可委托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事务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职业保险,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照经营范围,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相关业务,并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能力和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内部操作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咨询成果质量。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允许其他企业借用本企业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转包或承接他人转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以弄虚作假手段协助他人在本企业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招标人和投标人、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出具虚假、不实或误导性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承接被审核、被评审、被审计单位与本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等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经过注册方能按注册专业和级别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注册造价工程师按专业类别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四个专业,按级别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的;

对正常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人为设置不利条件的;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附则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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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2-07-13 07: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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