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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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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实施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依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资质资格准入条件、执业质量、执业行为等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职责分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实施监督的职责分工,应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四条的规定;并应明确具体职能部门。

第五条[层级监督] 上级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及时纠正监督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 监督的要求

第六条[监督依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办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实施监督。

第七条[监督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监督应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并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监督的内容

第十一条[企业监督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的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符合现行资质等级准入标准的情况

1.股份结构、人员要求、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的现状是否符合已取得的资质等级标准;

2.专职专业人员的注册关系、聘用关系、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3.经营业绩情况;

4.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是否健全;

5.资质证书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

1.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为;

2. 是否参照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规范的咨询合同;

3. 是否存在无故违背咨询合同的行为;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时,在规定的时限内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5.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6.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为;

7.在咨询活动中是否存在以实施商业贿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8.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否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10.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情况

1.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3.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4.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存在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

第二十二条[动态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强化监督管理手段,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和监管信息的数据互认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信用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并应与工程造价咨询监管工作协调进行。资质、资格标准的监管可以利用工程造价咨询信用管理档案系统作为动态监管的手段;同时要将工程造价咨询监督的结果动态反映在工程造价咨询信用管理档案系统中。

第二十四条[发布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或本行业工程造价咨询监督实施细则。

二O一O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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