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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20年9月19***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_*选举办法》作出修订,对《**_*法》作出修订。
(1992年12月31日XX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XX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的属性】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街道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
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市XX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应当经不设区的市、市XX区、县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统一安排,未经同意要求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社区准入制或准入清单】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不足100户或者超过700户需要调整的,可以适当调整。【设置原则】
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居住地区的实际状况,将居民划分为若干居民小组。【社区居委会组织架构】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XX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社区居委会设立的程序】
居民小组的划分,由居民委员会决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不设区的市、市XX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居民委员会居民多少和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社区居委会的组成】
居民小组设组长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组长一人。组长、副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组长。【居民小组及小组长的产生】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至3名代表选举产生。【户代表、居民小***员会】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工作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居民会议通过的选举小组主持。【社区居委会选举小组的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于应选名额1至2人,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差额选举、等额选举】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选民10人以上、户代表5人以上联名提出,居民小组也可以提名,选举小组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提名】
选举应当有过半数的选民或代表参加投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或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两个过半】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辞职。居民委员会可以接受居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辞职。居民会议对不称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进行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撤换或其他原因出缺时,由居民委员***聘请代理人员,按选举程序提请居民会议进行补选,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成员出缺、按程序补选且备案】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民族团结,办事公道,热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或按月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和经费来源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政策补贴】
第二十五条?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不设区的市、市XX区、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其投资列入不设区的市、市XX区、县财政预算。【社区居委会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居民(家属)委员会,以及开展居民(家属)委员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社区居委会褒奖】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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