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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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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编号:D 5000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发布日期:2017 年 3 月 29 日 实施日期:2017 年 4 月 1 日 发布机构:国家外国专家局 —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 人单位和外国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 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 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 规定:申请 R 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 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 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 Z 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 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 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 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 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 —2— 四、受理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和XX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 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 五、决定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和XX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 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六、数量限制 外国高某某才(A 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 类)根 据市场需求限制;其他外国人员(C 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具体数量限制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七、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 位某某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 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 缺的专业人员。 —3—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国高某某才(A 类) 外国高某某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 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某某才标准的人才。外国 高某某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 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四)外国专业人才(B 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 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 2 年 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 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 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 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 (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政.和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外国人员(C 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 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六)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七)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4—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申请材料虚假的; 4.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 5.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在线注册账号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原件/复 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信息注册表 2 合法登记证明 原件 原件 1 电子 加盖本单位公章。 授权使用单位外 事、人事或依法 刻制的冠以法定 名称的劳动合同 业务专用章的, 需提交公章授权 书备案。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外国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1 电子 或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 构登记证书等,已有社会统 一信用代码的提供社会统 一信用代码证书。 3 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 证明 原件 1 电子 4 行业许可证明文件 原件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 1 电子 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提交 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 备注: 1.用人单位注册信息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可加盖经授权的外事或人事部门公章。 2.用人单位办公地址、经济类型等变更,应提供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函、营业执照、社会统一 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5— 3.申请人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的,应提供已变更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 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代表证。 4.***、***在华地区总部(商务部门认定)、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登记证》,包括母 公司和***)、中央所属企业及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门认定)、经国家认 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以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 定)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注册账号后,申请许可时可不再重复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5.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 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 及联系电话。 2.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 90 日以上,不含 90 日) (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简称《外 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 用 人单位公 章包括 法 1 外国人来华工 原件/ 作许可申请表 复印件 1份 纸质/ 电子 字(复印或传真件)后, 定名称章,以及已在系 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 统授权备案登记的外 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 事、人事机构和劳动合 至系统。 同业务公章。 2 工作资历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 电子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 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 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 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 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 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 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 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 电话或电子邮件。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 分类标准》外国高某某 才(A 类)(一)入选 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 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该项采用承诺制。如申 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 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 获奖证明材料。 —6—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 分类标准》外国高某某 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 才(A 类)(一)入选国 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 内 相 关 人才 计 划 的 ; 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 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 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机构认证。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 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 3 最高学位(学 历)证书或相 关批准文书、 职业资格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 电子 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 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 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 人才;(四)创新创业 人才的,最高学位(学 历)证书采用承诺制。 如有国外专业资格证 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 明,应经我驻外使、领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 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 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 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 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 构对原件公证。 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 职 业资格证 明某某 澳 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 业资格证明。 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 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 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 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 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 外国高某某才(A 类) 驻华使、领馆认证。 该项采用承诺制。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 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 4 无犯罪记录证 明 原件 1份 纸质/ 电子 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 证机关公证。 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 罪记录。 外交(含外国驻华使、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 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 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 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 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 收,不再认证。 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 在 6 个月内。 5 体检证明 原件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 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 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 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 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 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 机构名单,可至当地驻 外使领馆网站查询。可 入境前采用承诺制,入 1份 纸质 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 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 /电子 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 和 国外国人 工作许 可 证明,签发时间均在 6 证》时应补充提交中国 个月内。 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 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 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 康检查证明书。 —7—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 (包括***派遣 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薪酬、来华 工作时间、职位、盖章 页(签字)必要内容。 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 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 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 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 代 表处首席 代表及 代 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 表 及境外合 同服务 提 得涂改。经许可决定机构 供者。 认定的用人单位诚信典型 派 遣函适用 情形为 跨 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 国 公司总部 或地区 总 聘用合同或任职 录的用人单位,入境前无 部 从境外派 遣经理 等 6 证明(包括跨国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 法提供聘用合同的,可提 高 级管理人 员和专 业 电子 供任职证明,入境后申领 技 术人员至 境内子 公 公司派遣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 司***任职,由跨 工作许可证》时提交聘用 国 公司总部 或地区 总 合同,必要内容需前后一 部出具。 致;如不一致,需重新申 任 职证明( 包括派 遣 请许可,但薪酬提高或者 函)如缺少必要内容, 职务(职位)提升的除外。 需 另行出具 证明补 充 说明。 ***在华地区总 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 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 员至境***或分 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 函以及与***在 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 用合同。 7 申请人护照或 国际旅行证件 原件 1份 纸质/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 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 6 电子 息页。 个月。 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 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 8 申请人 6 个月 内正面免冠照 原件 片 1张 电子 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 瑕疵、印墨缺陷。JPG 格 式,大小 40K-120k 字节之 间,不低于 354(宽)*472 (高)像素,不大于 420 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 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 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 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宽)*560(高)像素、 24 真色彩。 —8—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 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 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 9 随行家属相关 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纸质/ 电子 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 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 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 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 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父母及配偶父母。 明)、体检报告(18 周岁 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 片。 备注: 1.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但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受理 机构或决定机构对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应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 3.外国高某某才应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 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4.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某某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 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 HSK 证书)、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以及工作资历证明等材料。 5.已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学历)证书。申请岗位与原 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6.外国高某某才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职业)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 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7.国籍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8.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 http://www.cs.mfa.gov.cn/),或具体联 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9.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指在中国境内无商业存在(即法律实体)但在境外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的境 外企业的员工,为履行雇主从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中国境内提供临时性服务,期间报酬 由境外雇主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服务提供者数量 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执行的任务大小决定。 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 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 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2)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 国人工作许可证》)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申请人所持签 证(Z 字或 R 字)或有效居 留许可 原件 1份 纸质/ 电子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 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 可信息页。 护照除遗失等特殊情况 外,需要与申请《外国人 工作许可通知》时所持护 照一致。 2 聘用合同 3 体检证明 原件 原件 1份 纸质/ 电子 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内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 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 可通知》时某某提供的 职位、盖章页(签字)。 应提供。 1份 纸质 /电子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 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 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签发时间在 6 个月内。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 可通知》时某某提供的 应提供。 —9— 备注: 1.申请人应补充填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中有关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部分信息。 2.申请材料未提交原件核验的,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提交原件核验。采用承诺制的证明 材料,可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3.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 90 日以上,不含 90 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 可,应按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 证》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1)持 其 他 签 证 或 有 效 居 留 证 件 已 入 境 的 外 国 高 端 人 才 (A 类);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 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 (3)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华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 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的; (4)符合自由贸易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的; (5)用人单位符合享有***在华地区总部相关优惠政 策的; (6)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的; (7)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 (8)已持工作签证依法入境的驻华机构代表人员;已获得来 华工作 90 日以下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 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 (9)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备注:1.属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的,应先行注 销现有工作许可。 — 10 — 2.***在华地区总部及企业集团人员内部流动,指跨国 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或企业集团聘用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 技术人员,在地区总部与其已向许可决定机构备案的全资或合资 ***、子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其***或者***之间) 的相同岗位上流动(包括改任新职务或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 理岗位)。注销原工作许可后,自注销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新工作 许可申请,应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聘用合同(派遣 函)、有效居留许可、护照信息页及注销证明。岗位变动的,应 补充提交相关工作资历证明。 4.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某某请函(来华工 作 90 日以下,含 90 日) 序号 提交材料清单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外国人来华工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 1 作 许 可 或外 国 原件/ 专 家 来 华某某 请 复印件 1份 纸质/ 电子 (可复印或传真)后,加盖用 申请人承诺本人 无犯罪记录。 函申请表 人单位公章,再上传至系统。 用人单位某某注明 2 工作合同、项目 合同、合作协议 或邀请单位邀 请说明 原件 1份 纸质/ 电子 包括申请人姓名、国籍、工 作地点、工作期限、工作内 容,并列明所有工作地点和 入境次数。 邀请外国人的费 用安排,对邀请行 为的真实性作出 承诺并对被邀请 外国人在华费用 支付等进行担保。 3 申请人护照或 国际旅行证件 原件 1份 纸质/ 电子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备注: 1.符合外国高某某才(A 类)或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 专发〔2015 〕176 号)文件规定的,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某某请函,随行人员均应填写申请表。 2.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来华工作 90 日以下,含 90 日)的,允许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 申请时应填写全部工作地点。 3.应按准予批准的工作期限工作,不得延期。 4. 持 Z 字签证,停留期不超过 30 日的,不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停留期超过 30 日的(含 30 日), 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 11 — 5.持外国专家来华某某请函申请 F 字签证,入境后无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6.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应提供行业 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5.申请外国人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码/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证书号* 联系人 变更项 变更前 联系电话 变更后 用人单位承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 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本单位申请 变更注册信息,请予变更。 —50— 单位公章 年月 日 附录 10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相关资质许可证书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件 4.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5.体检报告复印件(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 6.体检报告复印件(驻外使领馆指定表格) 7.有效工作合同 8.任命书 9.有效护照 10.签证和居留许可 11.外国夫妻结婚证 12.子女出生证明 13.纳税证明 14.获奖证书 15.外国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认证证明 —51— 16.聘用单位开具的无经济纠纷离职证明原件 1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首席代表、代表工作证 18.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本) 19.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 20.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证 —52—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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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0-03-16 22: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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