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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指导与规范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的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等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遥感监测技术单位开展全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组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结果进行实地核查。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结果开展实地核查,并对核查结果进行处理。必要时,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
***的遥感监测和核查处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建立全国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本底数据库和全国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信息平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和处理结果及时纳入信息平台。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和结果处理的相关情况。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和核查处理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经实地核查确认的本年度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结果应当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管理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考核和奖惩等环境监管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 遥感监测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分为常规遥感监测和专项遥感监测。
第七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常规遥感监测每半年开展一次,遥感监测技术单位应当在每年的三月和十月上报上一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全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常规遥感监测报告。
省级自然保护区常规遥感监测每年开展一次,遥感监测技术单位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上报上一年度全国省级自然保护区常规遥感监测报告。
第八条 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开展自然保护区评审、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处理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投诉举报和案件调查等工作时,可根据需要开展专项遥感监测。遥感监测技术单位对特定自然保护区进行专项遥感监测并及时上报专项遥感监测报告。
第九条 遥感监测技术单位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影像数据的收集、处理和解译,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人类活动类型、面积、变化进行初步判读,编写遥感监测报告。
第十条 遥感监测技术单位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数据的解译分析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分析解译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篡改监测数据、故意隐瞒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核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在收到遥感监测技术单位上报的常规遥感监测报告十个工作日内,将全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常规遥感监测报告转发至相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和处理。
自然保护区专项遥感监测的实地核查应当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以适当形式开展。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开展实地核查工作,确保现场核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实地核查时,应当对遥感监测发现的人类活动点位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如有必要,可以通过座谈交流、专家评估等方式深入了解并对有关情况进行研判。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常规遥感监测实地核查的内容应当包括活动(设施)名称和类型、经纬度、所在功能区、规模、变化类型、活动(设施)现状、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手续情况
生态影响及破坏情况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三、违法违规问题处理情况(此表可复制延续)
序号
违法违规问题
查处情况
限期整改情况
责任追究情况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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