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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学学生在校使用手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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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学学生在校使用手机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视力,让学生在学校专心学习,防止沉迷网络和游戏,养成良好的手机管理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基厅函〔202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体〔2019〕14号《广东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手机”,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手提电脑、电子手表等智能型电子设备。

第三条 学生依据本办法,有限制地在校使用手机。

第四条 学校依据本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手机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学生进行教育或惩戒。

第五条 各年级、级部、班级可依据本办法,在师生充分讨论、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结合年级、级部和班级实际,进一步制定管理细则;涉及变化的管理细则需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备;未达成共识的与本办法冲突的细则,以本办法为准。

学生在校使用手机管理规定

第六条 学生携带手机进入校园须提交由监护人及学生本人共同签字确认的申请表,申请表由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发放给家长,开学后班主任复查申请表,确认无误后学生可带手机入校园;带入学校的手机须存放在指定位置,且只能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及区域内使用。

第七条 带入学校的手机可在以下时段使用:6:30至早读前;第三节课结束后至第四节课上课前;第五节课结束后至第六节课上课前;第八节课结束后至晚自习开始前;晚自习结束后至宿舍熄灯前。

第八条 确有特殊情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除学籍处分。

(六)在教室和宿舍采用不安全方式充电,首次由班主任批评教育;同一学期内再次违规用电,给予校内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引发实际严重后果者,处分等级最高可至勒令退学。

第十四条 涉及第十三条中所列惩戒的,惩戒流程如下:

(一)由相关主体向学生处提出学生违规事实;

(二)学生处根据相关规定给出惩戒处理级别的决定;

(三)学生处告知被惩戒的学生及监护人惩戒结果,并由监护人在惩戒结果单上签字确认;

(四)如果该生在此期间不愿接受惩戒结果,则相关部门进行约谈,直到问题解决;

(五)学校根据惩戒结果进行处理;

(六)学生处负责跟进惩戒后学生的表现。

第十五条 学生如对学校惩戒和处分存在异议,有权在三个教学日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诉理由,并申请重新处理;学生处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学生提出申诉后的十个教学日内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的理由必须是申诉人认为学校的处分决定存在错误,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处分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分适用的规定条款不当;处分决定违反相关程序的规定等。

第十七条 学校应在学生提出申诉后的十五天内完成所有复审程序,并将最终结果告知原受惩戒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中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订与完善,可由*_**向全体师生进行调研,学生会根据调研结果向学生处提交修改或优化建议,经教育教学联席会讨论确认后方可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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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1-09-08 05: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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