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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XX市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XX市人民政府根据劳动人事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规定。第一条 劳动合同制是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国家的正式职工,是我国工人级阶的组成部份,政治上享受固定工同等待遇,可入党、入团、参加工会、参军、提干,以及参加各种政治活动和学习文化技术等。劳动合同制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也适用于区、县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第二条 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须按劳动计划,在指定范围内,实行公开招工,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第三条 用工单位与被录用工人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的长短,视生产(工作)需要而定,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和技术工种需要长期使用的,可以签订长期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政.和策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生产(工作)任务、劳动地点、合同期限、试用时间、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经企业与工人(个人或集体)双方签署,并经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签证后生效。市属单位所签署的合同由双方保存,并报主管局(总公司)、市劳动局备案。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废止,否则,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负赔偿责任。第四条 合同制工人的辞退、辞职一、在下列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辞退合同制工人:1.合同期满,不需要继续使用的。2.合同期限虽未满,但因生产(工作)任务变化,经主管局(总公司)批准削减人员。3.合同制工人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改变的。二、在下列情况下,用工单位不得辞退合同制工人:1.合同期未满,无正当理由。2.工伤医疗期间。3.患病、非因工负伤住院或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的。4.职业病患者(按国家规定范围)。5.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三、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者,须经用工单位同意解除合同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四、合同制工人在被辞退时,由用工单位发给辞退补助费。补助费的标准:工作未满半年的,发半个月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半年以上未满一年的,发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工作每满一年,发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但最多发给三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用工单位按规定辞退在本单位工作半年以上有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合同制工人时,除发给辞退补助费外,另加发三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医疗、生活补助费。用工单位因生产(工作)变化,中途辞退合同制工人,应发给其生活津贴费。发放标准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未满,本人已得到重安.新排工作,则发至有工作时某某。五、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自己提出辞职的,不发给辞退补助费和津贴费。经过培训的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满而本人申请辞职的,应酌情补偿培训费。六、合同制工人被辞退或辞职后,从城镇招用的,由用工单位介绍回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管理,另行安排工作,或者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从农村招用的,由用工单位介绍回原地参加劳动生产。第五条 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一、要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可实行计时工资、岗位工资、浮动工资(含奖金)、计件工资、经济承包及其他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形式。二、工资总水平一般可比同等条件的固定工人高一级左右。建立合同制工人定期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好坏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局为主,市总工会、市劳动***和调解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或由调解小组、调解委员会调处,调解达成协议时,当事人应当履行;协商或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仍不服的,应在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市属县根据此规定,建立相应的调解、仲裁机构。第十一条 附 则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的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制订。二、本试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央和省有新的规定时,则按中央和省的规定修改补充执行。198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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