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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用地分类表
表4.8.7
类别代号
用地名称
范围
规划限定
大类
中类
小类
甲
?
?
风景游某某用地
游览欣赏对象集中区的用地。向游人开放
▲
甲1
?
风景点建设用地
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如景物、景点、 景某某、园院、景区等)的用地
▲
甲2
?
风景保护用地
独立于景点以外的自然景观、史迹、生态等保护区用地
▲
甲3
?
风景恢复用地
独立于景点以外的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涵养和保持的对象用地
▲
甲4
?
野外游憩用地
独立于景点之外,人工设施较少的大型自然露天游憩场所
▲
甲5
?
其他观光用地
独立于上述四类用地之外的风景游某某用地。如宗教、风景林地等
△
乙
?
?
游览设施用地
直接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于景点之外的旅行游览接待服务设施用地
▲
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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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点建设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级旅游基地(如部、点、村、镇、城等)的用地
▲
乙2
?
游娱文体用地
独立于旅游点外的游戏娱乐、文化体育、艺术表演用地
▲
乙3
?
休养保健用地
独立设置的避暑避寒、休养、疗养、医疗、保健、康复等用地
▲
乙4
?
购物商贸用地
独立设置的商贸、金融保险、集贸市场、食宿服务等设施用地
△
乙5
?
其他游览设施用地
上述四类之外,独立设置的游览设施用地,如公共浴场等用地
△
丙
?
?
居民社会用地
间接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设置的居民社会、生产管理等用地
△
丙1
?
居民点建设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级居民点(如组、点、村、镇、城等)的用地
△
丙2
?
管理机构用地
独立设置的风景区管理机构、行政机构用地
▲
丙3
?
科技教育用地
独立地段的科技教育用地。如观测科研、广播、职教等用地
△
丙4
?
工副业生产用地
为风景区服务而独立设置的各种工副业及附属设施用地
△
丙5
?
其他居民社会用地
如殡葬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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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4
?
滩涂
包括沼泽、水中苇地
△
壬5
?
其他水域用地
冰川及永久积雪地、沟渠水工建筑地
△
癸
?
?
滞留用地
非风景区需求,但滞留在风景区内的各项用地
×
癸1
?
滞留工厂仓储用地
?
×
癸2
?
滞留事业单位用地
?
×
癸3
?
滞留交通工程用地
?
×
癸4
?
未利用地
因各种原因尚未使用的土地
○
癸5
?
其他滞留用地
?
×
注:规划限定说明:应该设置▲;可以设置△;可保留不宜新置○;禁止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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