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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_*法》的通知
辽价发〔2011〕53号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设立的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退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退费,是指民办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含转学、休学,下同),学校应当区分不同责任,按照成本补偿和违约补偿的原则进行退费结算。??? 1、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2、学生因应征入伍、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因经济困难(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社区证明)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生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一学年按10个月计,一学期按5个月计。下同)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全额退还学生。??? 5、学生因故休学,休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住宿费。在校期间已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生本人同意(签署书面协议)转入下一缴费学年(学期)。休学期间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五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督促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校园网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本办法中退学行为及责任的界定,以及退费的落实,由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_*、**_*、**_*《关于印发的通知》(辽价发〔2007〕89号)中有关民办学校退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_* **_* **_*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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