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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该记分值有效期为一年。
(一)所属工程项目记分值达150分及以上的,记5分;
(二)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2分;
(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3分;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2分;
(四)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或拒绝按照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部停工(包括停止使用)2次及以上的,给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记3分;
(八)因钢筋、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送检不规范造成无法确定材料生产厂家或材料批次,或造成送检样品无效的,每批次给施工单位记1分,属监理单位见证送检的,监理单位也记1分;
(九)按照省级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对施工单位在建项目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施工单位自查自纠流于形式、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给施工单位记5分;
(十)施工现场使用达到报废年限或无产权备案证的施工升降机或塔吊的,每发现一台给施工单位记2分;
(十一)向监管人员行贿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实的,每发现一起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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