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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党对社会***的领导,推进社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合党校,是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的主阵地,是开展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部门,是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社会***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统一战线人才培养基地、理论研究基地、方针政策宣传基地作用,为巩固和发展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作出贡献。
第四条 社会***应当坚持以下工作方针:
(一)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牢把握正确办学方向;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政治培训,强化政治共识,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四)坚持联合办学、开放办学,汇聚优质资源,提高办学质量;
(五)坚持严以治院、严以治教、严以治学。
第五条 社会***基本任务包括:
(一)培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统一战线其他领域代表人士,培训统战干部,培养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人才,承办党委政.和府举办的有关专题研讨班;
(二)组织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的研究和宣传,推进理论创新;
(三)组织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党委政.和府决策服务;
(四)组织开展中华文化的教育、研究和对外交流;
(五)开展联谊交友。
第六条 社会***培训目标是:
(一)确保统一战线各领域代表人士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增强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了解和熟悉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增强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能力。
(二)确保各级统战干部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熟悉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掌握统战工作方式方法;继承和发扬统战工作优良传统,善于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 社会***院训是:爱国、团结、民主、求实。
第二章 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八条 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_*设立社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根据需要设立社会***(学校)(以下简称社会***)。
第九条 中央社会***是中央统战部管理的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党组,指导中央社会***工作,主要包括:
(一)指导中央社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
(二)加强中央社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中央社会***干部;
(三)研究解决中央社会***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中央社会***工作。
第十条 地方社会***是本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本级党委统战部门指导和管理。
地方党委应当加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立专门机构,保证人员和经费,确保社会***职能发挥。
第十章 执行与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党委政.和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学员及其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8年12月22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7日中央统战部印发的《社会***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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