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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新闻,是新闻工作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有偿新闻还包括故意隐匿和扣押新闻的活动。
【主客体】
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新闻专题或新闻报道的权力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其利益的行为之一。所谓“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包括向他人勒索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利益”,是指在行贿人主动向行为人提供财物时,行为人不予拒绝,而予以非法接受,并许诺、着手或已经在其职务活动中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许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有偿新闻”这一非法行为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便利”两个要件。
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如对行贿人的贿赂行为确实不知情、或者虽然碍于情面当时被迫收下贿赂,但准备事后交公或退还行贿人的),或者虽然主观上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但自始就没有为他人提供不当利益的故意的,均不构成“有偿新闻”的违法行为。
前面我们说到行贿……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自身谋取私利,完全无视身为记者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摒弃了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严重损坏了媒介的公信力,而公信力,正是媒介赖以生存的基础。
有些报社存在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倾向,把经济指标作为考核用人的重要指标,给记者站下达了创收任务。于是,一些记者为完成指标,铤而走险,走向了“有偿新闻”之路。报社的生存压力导致的重经济效益的思想,成为记者职业道德淡薄的制度性诱因。而记者站派出的的采编人员,驻站记者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报社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
公布禁止有偿新闻十条规定(1997年公布)
起源
一方面,国家减少了对新闻单位的财政拨款,引 导新闻单位走上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道路;另一方 面,自2001年《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 若干意见》实施以来,吸收社会资本、扩大融资渠道等 创收手段逐渐被新闻单位所采用,这也给有偿新闻提 供了滋生的土壤。媒体单位为了谋求生存与发展,不 得不利用自身的资源与优势实现创收。
原因,如何解决
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类的需求按层次的高低依次 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 实现需求。通俗来讲,一个人只有解决了温饱问题,才 能有心思去追求其他。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同样适用于新闻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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