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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水利水电第***委员会文件
局党〔2021〕119号
关于印发《水电三局党内荣誉表彰工作暂行
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总部机关党委 :
为保证党内荣誉表彰的先进性、严肃性和规范性,通过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教育、引导、激励党组织和党员,充分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经公司党委研究,现将《水电三局党内荣誉表彰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党组织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水电三局党内荣誉表彰工作暂行规定
签水电三局党委章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
水电三局党内荣誉表彰工作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激励广大党员和党组织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内荣誉表彰的先进性、严肃性和规范性,根据《党章》及***党委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内荣誉表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党的先进性为核心,以企业生产经营中心,与“四好”领导班子创建、主题实践活动、提质增效、改进工作作风相结合,激励各级党组织及广大党员干部弘扬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勇于担当、无私奉献的崇高品格,推动形成见贤思齐、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发挥好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建设和企业高质量发展谱写新篇章。
第三条 党内荣誉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以精神激励为主;
(六)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荣誉称号
第四条 公司两级党委可设立荣誉称号,授予在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先进精神风范,以及在防汛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的党员和党组织。
荣誉称号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或者冠以专项工作称谓。
荣誉称号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规定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五条 荣誉称号的命名和授予对象,一般由党委工作部门在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经党委会研究确定。二级单位党委授予的荣誉称号和授予对象范围应某某***党委批准,有关资料及***党委工作部备案。
第六条 荣誉称号不定期授予,应采取适当形式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和组织颁发证书、奖牌、奖杯等,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表 彰
第七条 公司两级党委、下辖3个以上基层党组织的党工***直属党总支可以设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表彰项目(以下简称“两优一先”)。下辖3个(含)以内基层党组织的党工***直属党总支可以设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项目。项目党支部可以设立优秀共产党员表彰项目。表彰项目应冠以单位党组织全称或规范简称。一般由以下三项组成:
先进基层党组织包括先进党委、示范党支部、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包括共产党员标兵、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优秀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者标兵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规定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八条 优秀共产党员表彰对象是模范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动作用。
第十七条 党内荣誉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表彰的,由授予的党组织予以撤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收回其证书及奖杯、奖牌等,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表彰授予或撤销的党员党内荣誉相关材料,应按人事档案有关规定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对在党内荣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基层党组织和工作人员,经核查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内荣誉表彰工作可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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