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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
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7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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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十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意见
省编委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贵州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89号)下发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开展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对我省“两基”顺利通过国家督导检查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全省义务教育跨越式发展。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幼儿园师资短缺、配备不平衡,城乡、区域、学校之间差距较大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
(一)逐步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可根据工作实际,在县域范围内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按照有增有减的原则,逐步实行农村参照县镇标准、***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政策。各地在贯彻执行新调整的《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编制标准》)工作中,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逐步规范。
(二)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时,可结合下列因素,在《编制标准》规定的幅度内合理核定相应的教职工编制数额,使其结构合理。
1. 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建有微机室、专用多媒体教室、通用技术室、远程教育室等,每个室可增加0.5名教学辅助人员编制。
2. 民族中小学、民族班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中小学,以及需要配备民族语言教师的学校,每个班可增加0.5名教师编制。
3. 管理小学和教学点教学业务的乡(镇)中心学校,管理学生规模在2000人以下的,增加1—3名职员或教师编制;在2000—3000人的,增加3—4名职员或教师编制;超过3000人的,增加4—5名职员或教师编制。
4. 具备一定规模的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至少配备1名心理健康辅导教师。
(三)适当增加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各地按照《编制标准》核定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编制,仍不能满足下列教育教学和管理需要,且县域内不存在“有编制无教职工”现象的,可以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急需的教职工编制。
1. 原则上每所学校(幼儿园)配备1名校医。学生规模超过1000人的,配备2名校医。每增加600名学生,可增加1个校医编制。
2. 原则上寄宿制中小学校至少要配备男、女管理人员各1人。寄宿学生规模在300—500人的,配备3—6名管理人员;500—1000人的,配备6—8名管理人员;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可以增加1个编制,男、女管理人员的配比应符合寄宿生性别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人社部门落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附件: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 校 类 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幅度
城 市 高 中 1∶12——1∶15
初 中 1∶13——1∶16
小 学 1∶19——1∶22
县 镇
农 村 高 中 1∶12——1∶16
初 中 1∶13——1∶19
小 学 1∶19——1∶24
幼 儿 园 1∶6——1∶8
注:1. “城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城市市区;
??? 2. “县镇”指县(市、区)政府所在城区及乡镇。
主题词:教育 编制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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