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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概览培训讲师:培训日期:2020.5.12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常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123目录安全生产方针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即生产(运营)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运营)。预防为主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综合治理即实现安全生产(运营)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一、安全生产法律1基础(综合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通过修订,安.新法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2专门(单行安全)法如《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法律。3如《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关联安全)法二、安全生产法规我国现行的法规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种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如《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省消防条例》《XX市安全生产条例》
三、安全生产规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地方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全国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如《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等。四、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围绕如何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的层次效力依次为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及相互关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有法可以、有章可循安全生产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1234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及相互关系安全生产常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它的理念是“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重点包含三层含义:
1、必须以人的生命为本
2、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础、前提和保障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一、法律《安全生产法》一、法律《安全生产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一、法律《安全生产法》第3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首次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法律《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一、法律《安全生产法》第2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特种设备安全法》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规范。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一、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15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33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一、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5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一、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6条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一、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一、法律《消防法》新修订后的《消防法》于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第2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15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第16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一、法律《消防法》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法律《消防法》一、法律《消防法》第17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19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一、法律《消防法》一、法律《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二、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二、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防治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新修订的于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还有《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二、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三、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一三、部门规章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5年12月28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已于2013年8月19日修订自2013年8月29日施行。具体规定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的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1234567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三、部门规章(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三、部门规章(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的内容第十四条 厂(矿、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三、部门规章(三)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部门)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部门规章(三)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十六条 班组(小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三、部门规章(三)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的内容它的发布主要是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治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它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的规定 三、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二三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7)关闭;
(8)拘留;
(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三、部门规章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123三、部门规章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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