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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主席选举结果备案规定(试 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工作,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_*会(简称“省级科协”)、副省级城市科协、市(地、州、盟)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地市级科协”)和县(市、区、旗)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县级科协”)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备案工作。
第三条 省级科协将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副省级城市科协和地市级科协将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报省级科协备案,同时抄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县级科协将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报地市级科协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科协。
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门、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向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报送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备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召开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参加人员范围和规模,选举实施情况;
(二)主席、副主席得票情况;
(三)地方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名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文件(复印件);
(四)主席、副主席干部任免表(复印件)。
第九条 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门对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报送的备案报告进行审核后予以备案,建立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信息库。
第十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变更、增补、撤销结果按照相同程序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省级科协将备案的副省级城市科协、地市级科协和县级科协主席、副主席信息库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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