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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9?浏览次数:?330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在保障广大教职工基本医疗的基础上,逐步向全省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方法过渡。根据江苏省、南京市关于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在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校事业在编教职工(含退休人员)及其18周某某以下(含18周某某)的子女。
二、基本原则
1.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学校)与个人共同承担。
2.有病就近医治,合理医疗、用药,节省开支。
三、医疗备用金发放标准及使用
1.事业在编教职工以年为结算单位,医疗备用金发放按年龄段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如下:
35周某某以下.???????400元/人/年
36—45周某某.???????600元/人/年
46周某某以上.???????800元/人/年
2.事业在编教职工的年龄不满14周某某的领证独生子女,经医疗保健中心备案后,以年为结算单位,医疗备用金发放标准为300元/年。有独生子女证的教职工生二胎后应主动报备。
3.离休人员、年龄满14周某某的子女及未领独生子女证的子女不发放医疗备用金。
四、定点医院
1.在宁公立医院。
2.非公立医院:南京明基医院、南京同仁医院、泰康仙林鼓楼医院。
五、就诊有关规定
1.教职工患病应优先选择在定点公立医院就诊。
2.退休人员异地养老就医,需本人提出申请经离退休工作部审核、医疗保健中心批准和备案后,方可在当地确定3家公立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按定点公立医院执行。
3.本人新调入我校,子女还未迁到南京,或者是子女长期在外地居住,子女医疗费用报销,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其所在部门审核、医疗保健中心批准和备案后,方可在当地确定3家公立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按定点公立医院执行。
4.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性教职工到配偶、父母和公婆居住地的公立医院分娩的医疗费,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其所在部门审核、医疗保健中心批准和备案后,按定点公立医院报销。
5.教职工因公外出,急诊可就近在一所公立医院就诊,凭本人所在部门证明按定点公立医院对待。教职工寒暑假在外地探亲、旅游,急诊可就近在一所公立医院就诊,按定点公立医院对待。特殊疑难病例,确需转外地(含外省市)治疗者,必须持三甲公立医院病情诊断、转诊证明,报校公费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其医疗费按定点公立医院报销。其他情况异地就医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报公费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决定。
6.各类出国出境人员境外期间因学习、进修、考察、讲学、探亲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六、医疗费报销有关规定
1.公费医疗的药品及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参照**_*公布的《省级机关公费医疗及离休干部药品目录库》(最新版)及《省级机关公费医疗及离休干部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最新版)(以下简称《目录》)。
2.各类人员一年内医疗费超过备用金的非自费项目中,报销比例如下:
表一:校内及在宁公立医院
人员类别
甲类药品
乙类、丙类药品、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诊疗(察)费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子女(≤14周某某)
100%
《目录》中的比例。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子女(15-18周某某)
90%
《目录》中的比例减少10%。
表二:定点非公立医院
人员类别
甲类药品
乙类、丙类药品、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诊疗(察)费
在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销,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九、附则
1.本办法经南京审计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生效。
2.本办法中未明确的有关事宜,按照江苏省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4.若国家、省颁布新的公费医疗改革方案,本办法将及时予以调整。
5.本办法由校公费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日常工作由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总务委员会医疗保健中心)负责。
????????????????????????????????????????????????????????????????????????????202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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