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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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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业主向街道、社区相关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有两个含义,一为会议程序,一为业主组织,作为业主组织时,业委会为其执行机构,与业委会同时成立,因此相关法规中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和程序也是成立业委会的条件、程序)的书面要求。

提出书面要求的人数没有限制,一般三五个业主即可。满足入住率达到50%以上;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二、产生筹备组成员

街道、社区接到书面要求后,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推荐方式不限,也可以自荐。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没有时间限制。

参加筹备组中的业主人数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和社区建设情况予以确定,一般为5人左右。

三、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

筹备组成员名单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四、进行筹备工作

筹备组做好下列各项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4)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七、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街道办事处、社区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1)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公约;

(4)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八、出备案证、刻制印章

街道办事处、社区相关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九、委员名单等公告

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或按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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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物业
  2. *_**法
  3. 3、业主委员会党建工作六条措施
  4.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律解读
  5. 关于小区新老物业交接程序事宜之函
  6. 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7. **_*议召开方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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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1-11-26 07: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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