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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府区第四纪检组 ***员会
【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和严肃作风纪律管理的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含校级干部、工勤人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下同)从教行为,严肃劳动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及区教育局直属单位。
第三条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教师请假程序和请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暨XX教字〔2014〕6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不严格执行请假的相关规定,或在执行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对学校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当事人达到解聘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四条 全区学校实行“坐班制”,确保教师在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开展科研教研、加强安全管理等方面有足够时间。学校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坐班制度,对不制定或不执行坐班制度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降职交流或免职处理;对不执行坐班制度的教师将其未坐班的时间记为旷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暨治理“庸懒散慢”要求,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利用网络打游戏、炒股、看娱乐视频或干私活等)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六条 未经批准在上班期间到外单位兼课兼职或从事其他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拒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育(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定合格及以上等次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 私拆、强行查阅或隐匿、毁弃学生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等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定合格及以上等次或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讽刺、歧视、侮辱、打击报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定合格及以上等次、待岗或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在各类考试中有泄漏试题或参与、纵容、包庇学生考试作弊等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依据责任大小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无教案进课堂上课、不批改或不检查学生作业、随意评定或篡改学生成绩等对教育教学工作敷衍塞责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待岗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上课时擅离课堂处理个人事务的,按旷工处理;上课接打手机或用通讯工具发出信号、酒后上班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不得吸烟。在教室、师生食堂、学生宿舍、有学生集会时的场所或教育学生时吸烟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党风政风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 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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