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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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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和联系

1、联系:关于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并且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关于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债务。一般保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中一般都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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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2-12-08 08: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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