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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公安部公通字 [2001]97 号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 (商店、市场);
、客房数在 50 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建筑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所列场所扣伍肆贰零贰叁壹叁叁培训全网最高。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住院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医院;
、老人住宿床位在50 张以上的养老院;
、学生住宿床位在100 张以上的学校;
、幼儿住宿床位在50 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县级以上的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广播电台、电视台;
、城镇的邮和.政通信枢纽单位。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木材堆场;
、总储存价值在1000 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XX省补充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内容
( 皖公通[ 2002] 11 号)
1、对“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的补充确定: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 甲、乙类) 的商店,店内存放总量: 省辖市超过 1000
公斤、县 ( 市) 超过 500 公斤的商店。
2、对“重要的科研单位”的补充确定:
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承担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科研设备价值超过 1000 万元的科研单位;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 甲、乙类 ) 超过 200 公斤的科研单位;
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3、对“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的补充确定:
固定资产 ( 建筑、设备等 ) 价值在省辖市超过 1 亿元、在县( 市) 超过 5000
万元的电子、钢铁、造船、烟草、纺织、造纸工业等企业;
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 500 平方米的证券交易所;
支行级以上的银行。
2002 年 1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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