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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广国资委〔2019〕368号
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管理中心: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国有企业采购质量和效益,促进企业降本增效,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2019年12月18日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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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
广元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采购行为,提高国有企业采购质量和效益,促进企业降本增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光采购,是指市属企业通过第三方服务平台统一发布信息、评价选取供应商的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市属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备品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等商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含工程有关的货物及设计、勘察、监理等服务)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除前款所称物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险、物流运输、物业服务、审计评估、法律事务、咨询调查、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
第五条 市属企业以下采购行为,纳入阳光采购范围:
(一)采购物资和社会服务事项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同一物资或社会服务事项年度内需多次采购且年度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二)依法可不进行招标,但预算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属企业可以自行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公开采购的。
(二)企业及其绝对控股的下属企业之间能够自行建设、自行生产的物资或者自行提供的服务事项。
(三)主业为从事商贸流通的企业经营范围内的产品采购。
(四)抢险救灾物资。
(五)经政府批准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及符合国际行业惯例的特殊情形。
第七条 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广元造”产品。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企业主体原则。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市属企业作为阳光采购行为主体,享有采购主体的合同权利、采购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利。
第九条 市场竞争原则。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企业采购实际需要,推进采购的决策、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分离、相互监督,杜绝一切不正当行为,做到采购行为的公平、公正、诚信,防止权力滥用,阻断利益输送。
第十条 成本效益原则。着力提高市属企业采购的规范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作流程,提高执业质量,确保采购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独立性。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与相关采购主体串通舞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企业内部阳光采购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十三条 国家相关部门对有关项目招投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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