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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中 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的当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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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中 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的当代启示三民主义民族主义:反对满清专治和列强的侵略,打倒与帝国主义相勾结之军阀,求得国内各民族之平等,承认民族自决权。

XX主义:实行为一般平民所共有的民主政治,而防止欧美现行制度之流弊,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政权)以管理政府,政府则有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治权)以治理国家。其核心观念强调直接XX与权能区分,亦即政府拥有治权,人民则拥有政权。

民生主义:其最重要之原则有两个,一为平均地权,二为节制资本(私人不能操纵国民生计)。五权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

考试权

监察权三民主义的体现五权分立的体现总纲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XX

十三章 基本国策 外交 民族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能有明确的区分,各个机关之间是相互平等并且相互分离的。为了使权力之间的制衡更好地发展,我们需要加强人大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要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进行深人的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可以完全独立行使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制约。重视考试制度《中华民国宪法》将考试单独列为一项权利,体现其对选拔高素质人才的重视。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上,人才强国是我们无法回避的命题。要重视考试,让考试方式更加多元化,更加适应选拔人才的实际要求,通过考试选拔出高素质人才。立法须以明确的精神作为支柱《中华民国宪法》以三民主义为精神核心,包括五权分立在内的宪法内容是其具体的文本体现。三民主义让这部宪法浑然一体,内涵丰富。我们立法也要以明确的精神内涵为核心,如此一来法律才能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加饱满,为社会治理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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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1-10-23 09: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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