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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管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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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通常“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 经常居住地)

特殊情况:被告不住国内、下落不明失踪(身份诉讼)、被关押

“被告就原告”(原告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纠纷

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所在地



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4)协议管辖(约定管辖、合意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T?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选择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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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1-11-05 00: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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