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经济法管辖知识》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通常“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 经常居住地)
特殊情况:被告不住国内、下落不明失踪(身份诉讼)、被关押
“被告就原告”(原告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纠纷
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所在地
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4)协议管辖(约定管辖、合意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T?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选择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以上为《经济法管辖知识》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经济法管辖知识由用户“zzzkikii”分享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