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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条文释义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适用于在建铁路、公路隧道,主要针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段,防止隧道掌子面以及掌子面后方发生的“关门”塌方、有毒有害气体爆炸、火工品爆炸等事故或险情,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具体解释如下:
第一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条文释义:
1.从事隧道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隧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2.从事隧道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建筑法》(第十四条)要求,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事隧道施工的“安管人员”,必须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令第17号)要求,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施工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证照,才可进场施工。
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规定: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隧道施工单位严禁将工程进行转包和非法分包。隧道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合规劳务队伍,严禁以任何形式对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4.隧道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条 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要求,项目负责人按照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等依据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施工组织总设计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2.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技术指南》(经规标准[2008]176号)及《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技术指南》(TZ214-2005)要求,长度超过10km的铁路隧道,断面超过140m2的超大断面、不良地形、不良地质段的隧道,设计单位应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应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进行分级审批制度。
3.根据交通部令2007年第1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条文释义:
1.隧道施工企业应根据《铁路隧道施工抢险救援指导意见》(铁建设[2010]88号)、《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TB10304-2009要求,在隧道施工前,对可能发生重安.大全事故的风险,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必须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器材。
2.当隧道施工中发生险情时,如量测数据超标、拱顶或侧壁掉块、钢拱架变形、隧道渗水变为线流或股状出水及变浑等
情况时,应迅速作出判断,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并按响应级别启动应急救援程序,科学开展疏散、人员救助、工程抢险等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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