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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XX政务网 发布日期:2007-11-07?来源:*_**
*_**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XX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9日*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XX市***点)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 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的意见。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XX、商业街区、***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在市XX区、市XX区、四方区、XX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款。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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